2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宣布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并规定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通知》共提出6项举措,包括延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适当优化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调整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通知》指出,在补贴延长期间,为了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在公共交通等领域,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此外,《通知》还强调,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为200万辆。
在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方面,《通知》明确提出,自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
对于燃料电池汽车,《通知》提出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通知》还提出: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