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第36号令明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据了解,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设立,其监督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
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28号令,以下简称28号令)于2009年12月由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订通过,自2010年3月施行以来,在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筑牢电力设施安全基础、促进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从2020年起正式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法规层面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更明确规定。
《办法》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重点围绕“减条件、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要求,在切实降低制度成本和企业负担的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许可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
《办法》指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经过多年培育发展,经营主体类型多样,竞争格局相对成熟,其中超过80%为民营企业。通过修订原有许可管理制度,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是进一步做好相关许可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中国电力网(微信公众号:China_Power_com_cn)注意到,《办法》全文共7章43条,与28号令相比,新增3条、删除6条、修改29条。除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所涉行政部门名称作必要调整外,重点完善内容包括:
(一)调整完善许可制度,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取消跨区作业报告、自查以及与营业执照登记管理衔接等滞后性监管措施,减少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明确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许可监管机制;
二是着力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针对部分西部省份输电线路电压等级的特殊情况,合理调整二级许可证的电压等级许可范围。
(二)补充完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依法行政
一是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许可的行为,进一步依法规范相关法律责任内容;
二是对各类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典型问题,以及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持证单位,进一步依法完善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三)全面简化许可办理,深入落实简政放权
一是大幅精简申请条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取消经营场所、机具设备、注册建造师、经济管理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5项申请条件要求,申请条件由12项减少为7项,总体精简约42%;所涉各类各级具体申请条件标准由137项整合简化为33项,总体精简约76%;申请条件中的专业人员数量标准平均下调约40%;
二是取消证明材料,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取消许可证原件、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要求,各类申请事项所需材料由15类减少为5类,整体压减约67%;所需环节由6个减少为5个,压减约17%;许可办理时限平均缩短25%。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切实将《办法》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