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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五省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启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12
 

近日,南方区域6家电力交易机构联合发布《南方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此,南方五省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启动。

《规则》明确,承担消纳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公司、独立售电公司、直接向电力用户售电的配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消纳量按水电和非水分别进行核算、汇总,也就是消纳的责任主体,需要两类消纳量都分别达到要求。

经核定的消纳量实行凭证管理,“全国统一编码、区域统一核发”。消纳量凭证作为交易的标的,分为水电和非水电,按交易范围,分为省(区)内、区域和全国;按交易方式,分为协商和挂牌。1个消纳量凭证对应1MWh消纳量,同时也是最小申报数量。同一个责任权重考核周期,原则上只允许交易一次。届时,清洁能源消纳将有“证”可查,而且是“国证”,全国统一发证的情况,将避免各省市各自为战,意味着考核将是非常严格的。

市场主体为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考核需要的,可通过交易方式购买消纳量凭证或绿证进行补充替代。消纳量凭证不能跨年度计入责任权重;1个绿证可替代1个非水消纳量凭证,但不能作为交易标的。

交易价格: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化单位为0.01元/凭证,及0.01元/MWh。为避免市场操纵或恶性竞争,将设置申报、结算价格上下限。作为一项全新的交易品种,前期对价格的监管十分重要,售电公司的经营,也从此多了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银行或者电网开展交易结算,如通过银行结算,则需要“预存”资金,保证账户余额不小于交易所需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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