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对于解决中国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主要方法。因此近年来中国大力发展各种新能源以替代过去的火电和水电。但是,新能源企业的发展并不简单,不仅需要发展技术,更需要巨量的资金支持。这些钱从哪里来呢?我们来盘点一下新能源企业发展的融资方法。
一、向国内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就我国现实情况,银行贷款是融资的最主要的一种渠道。另外,客户企业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来解决项目资金问题。其次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目前,在全国各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为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大多用会员制管理方式。其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可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与银行相比较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措施,有时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二、EPC信用担保贷款。一般的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能源管理公司),特别是新的EMCo和潜在的EMCo的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在银行缺乏资信记录,难以取得业务发展所需的贷款。为了支持EMCo的发展,在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国内设立了“EMC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专门支持EMCo的节能项目。实施节能项目的有关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信用担保渠道。
三、外国银行贷款。是指为项目筹措资金而向外国银行借款。从实际情况来看,外国银行贷款的利率比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高。目前,EMCo利用外国银行贷款的主要途径是采用“买方信贷”方式。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国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银行提供的信贷。由于EMCo经常要就某些设备进行国际招标和采购,当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可向出口国银行申请买方信贷。这种贷款的信贷额度一般低于进口商品价格的85%,其它部分则由进口商首付。进口商在进口货物全部交清后的一段时间内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四、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为了达到共同目的,由数国联合兴办的在各国间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根据业务范围和参加国的数量,国际金融机构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地区性国际金融机构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后者主要指国际经济合作银行、国际投资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我国主要利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EMCo所从事的工作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符合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和要求,有条件争取这些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的三个示范EMCo都从世界银行得到了资金支持。
五、融资租赁,所谓融资租赁又称资本租赁,是指不带维修条件的设备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入设备相类似,实质上是承租者向设备租赁公司筹措投资,并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信贷方式。在全球范围,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贷款的信贷方式。融资租赁兼有融资和节税两种功能。EMCo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完全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取得节能项目所需的各种设备,并实现项目融资效果。融资租赁方式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设备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当期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低。同时,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长于五年内摊销。这样,融资租赁可进行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
六、债权转股权,债转股实际上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因而,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推迟债务清偿的时间,缓解偿还压力,还可改善公司的财务指标及资本结构。然而,通过将债务转为资本来清偿债务,如果EMCo是股份制公司,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发展新能源,确保资金的来源稳定、可靠是十分重要的。新能源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合适的融资渠道,确保企业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