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出2016年第15号公告,内容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结果。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
2015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4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6年4月2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6年2月16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和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