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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能源局制定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2  来源:发改委
       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为推进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根据《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明确,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售电公司也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据了解,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高效的并网服务。

此外,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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