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办法》中指出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类:一是由社会资本组建的仅提供售电服务的售电公司;二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电网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
《配电网办法》中规定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的监管主体和增量配电网的规划主体,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将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而增量配电网应由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规划。
下面本文将针对售电公司、配电网运营者和电网企业三类市场主体,从准入与退出条件、权利与义务两方面对《售电办法》和《配电网办法》进行解读。
一、准入与退出条件
与输配电等一般电力业务相比,售电业务具有营销服务性质,与其他行业的营销业务相比,售电业务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售电公司只有在具备一定的资产及电力营销专业人员做为支撑的条件下才能为用户提供优质的售电服务。为了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风险,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售电办法》从资产、专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信用等方面设置了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售电办法》明确了售电公司不同资产水平对应的年可售电量规模,要求售电公司从业人员需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和经济专业知识,同时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此外,售电公司还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负责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因此,与普通售电公司相比,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增加了具有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业务专业人员、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促进售电侧有效竞争,推动我国售电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售电侧办法》与《配电网办法》对电网公司、发电企业开展售电业务与配电网业务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能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要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此外,《配电网办法》还规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售电公司和配电网运营者在退出市场前必须妥善处理好所负责区域用户用电的后续问题。《售电办法》中规定如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将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售电公司如自愿退出,需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后才可以申请退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退出时,要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将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