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保芳 人大代表、晶龙集团董事长
关键词:光伏治霾走出去
扶持和引导光伏行业健康发展
加强电力供给侧改革,通过电力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淘汰高排放、高污染电力产能,合理压缩火电产能,优先发展新能源发电项目;
加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电网结构,加速特高压输电建设;提升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向我国中东部以及邻国电力输出能力;鼓励多元化的光伏应用,提升光伏等新能源在区域智能微电网的应用;加快电力市场化进程;在电价、人才流动、税费等方面出台政策,鼓励和扶持高耗能企业向电力充裕的西部地区迁移。
加强加大对“光伏”及“光伏分布式”的科普宣传力度,使用统一行业用语。
继续提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标准;提升化石能源成本;明确国家电网作为分布式结算主体责任,保证分布式补贴及时结算。
以季度或者半年为单位,以“小步快跑”的方式下调光伏电价,以实现光伏电价下调的“软着陆”;严格按照指标执行补贴发放,杜绝指标抢装。
通过政府之间协商、对话,消除贸易壁垒,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光伏行业的市场化。
京津冀治霾应向河北倾斜成立河北治霾专项资金
加大政策倾斜力。大力支持河北省发展清洁能源,对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在暂定5年时间内,在用地、审批、银行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加大资金倾斜力。由国家成立面向河北省的雾霾治理专项资金,暂定5年期限,每年按时拨付,专款专用;制定切实可行的治污资金补贴政策。除向企业投入治污资金外,对个人购买建设清洁能源给予资金补贴;同时,提高补贴比例,太阳能光伏分布式发电、节能炉具应用等资金补贴标准大于其他地区5%以上,农村煤改气、煤改电取暖补贴标准提高5%以上。
加大产业倾斜力。对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新一代信息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产业等优势产业,多向河北省摆放,改变河北省产业结构。
光伏企业“走出去”融资难待解
加大光伏企业“走出去”资金政策支持。将光伏行业优先纳入中外产能合作重点支持的项目,并为光伏企业提供财政奖励、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信贷对光伏产业海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必要时由财政提供担保;建立国家级“走出去”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如设立光伏海外投资基金),完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
引导光伏企业抱团“出海”。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政府机构的引导作用,鼓励光伏上下游企业联合走出去;积极引导光伏企业在境外设立经贸合作区或入驻经贸合作区,并鼓励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广分布式光伏电站,优先由中国企业建设和使用中国产品;鼓励在主要光伏市场建成一批境外光伏制造产业园及产能合作示范基地,形成产业聚集和资源整合。
加大对光伏企业“走出去”前期指导。建立大数据信息化平台,为光伏行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政治环境、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人文风俗等前期指导;极推动政府间建立产能合作机制,争取与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货币结算、司法、税务合作方面建立多双边的合作机制,为光伏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监测制度,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保障企业境外投资安全。
加快完善企业海外投资制度。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简化审批主体、程序和权责,设立海外投资“一站式”联合审批机构;在海外人才引进和培训、投资信息咨询、合作桥梁搭建等方面为中国光伏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持服务。
朱共山 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
关键词:用地管理土地税费
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
国土资源亟需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国土、林业尽快实现“一张图”管理。国土牵头林业、水利、农业、规划等相关部门,准确界定土地性质,建立联合数据库,汇集各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相关情况,并对社会公众开放,方便用地企业或个人可以随时查询,便于企业投资时能快速了解土地信息,同时避开红线禁止区域,降低社会沟通成本,提供经济效率。
国土部门尽快调研、实地考察光伏农业、光伏渔业等新型经济现象,对土地“占用”进行详细标准界定,修订国土5号文相关条款。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除办公用房、升压站、厂区路面硬化用地之外属于建设用地外,其他光伏组件阵列,不改变原有土地类型,对土地没有进行破坏,不能按照建设用地管理。
统一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减免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以进一步推动光伏产业技术进步,降低光伏发电成本,让清洁能源进入千万户,造福百姓生活,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
开展区域间能源供需协调互补的试点。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体系。由中央统一安排和调度,打破当前的省际电网的疆域界限和行政隔阻,建议可以考虑以浙江-宁夏作为试点来开展相关工程建设和政策措施的先行先试。
加快可再生能源基地配套电网送出通道建设。建议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完善电网发展规划,使电网发展规划与国家和地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协调,加快建设打通西部能源基地和东部负荷集中地区的电力输送通道,实现优势地区资源有效利用。
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保证全额征收。建议根据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和2030年非化石能源规划目标,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水平进行调整,由0.019元/千瓦时上调至0.03元/千瓦时,并在“十三五”期间保持稳定,保证全部电量足额征收,确保补贴资金能够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并督促有关部门修改配套法规,明确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唯一来源,由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核监管,取消用国家财政年度专项资金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缺口的规定,提高可再生能源补贴管理效率,杜绝主管机构推诿现象。
加快构建绿色金融创新体系
以绿色发展为导向制定金融信贷政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通过一系列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能源企业的绿色金融服务指明方向,加强绿色信贷业务各个流程和环节的管理,严格考核制度,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落实。
建立激励机制有效引导金融资源配置。政府可出台更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促进绿色金融业务的开展,适当提高绿色能源企业金融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采用财政贴息、税收减免、风险补偿、信用担保、成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等,引导金融业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培育绿色金融机构。可借鉴国际上的做法,设立专门的政策性绿色金融机构,如“绿色银行”、“生态银行”,为绿色能源企业的环保项目或可持续发展项目提供政策性融资。
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可进一步创新发展新型绿色金融衍生产品,如碳金融衍生品等,满足绿色能源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如新能源电站优先股计划、新能源电站资产证券化、碳资产货币化产品等。
对符合信贷投向要求的新能源项目,除提供项目融资的便利外,还可提供节能技改项目的融资服务;结合新能源项目供应链的特点,积极拓展绿色保理等供应链融资服务。